|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1-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官网365.tv窗口进行申请  |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3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 
  
 
   
   |   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4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  |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5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 
  
 
   
   |   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款:(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6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5〕269号)  | 
  
 
   
   |   依据描述  |  
     第四条、应由你局(委)负责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局。一、能源  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水电站项目。二、农、林、牧、渔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报告书项目。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四、轻工纺织化纤   酶制剂、酵母:全部。  酿造:全部。味精:全部。柠檬酸:全部。制糖(糖制品加工):报告书项目。粮食及饲料加工:报告书项目。五、化工石化医药     化工:全部。医药:各种中药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复配的项目(不含化学制药工艺)。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六、冶金机电     铁合金:全部(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外)。七、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全部。陶瓷制品:全部。八、社会事业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项目。赛车场项目。九、城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蒸煮类项目。十、固废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十一、核与辐射  110千伏交流项目。十二、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 
  
 
   
   |   7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14〕242号)  | 
  
 
   
   |   依据描述  |  
     一、将《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年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中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局及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共涉及5个类别37项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详见附件目录)。 二、本次下放的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除下放目录第四类外,其他一律由国家环保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本次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年修订)中已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的电镀(除涉铅、汞、镉、铬、砷外)、造纸、酿造、味精、柠檬酸、印染、酶制剂、酵母以及其他化工项目等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仁怀市、威宁县除外)。 四、各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的通知》(黔环通〔2012〕108号)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14〕242号)中规定由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文档或电子光盘)  |  
     1.报告书的编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2.提交报告书原件(含电子文档或电子光盘);  3.一式5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2  |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才需提交)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3  |  
     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2.须注明建设项目是否存未批先建等环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   4  |  
     属于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权限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   5  |  
     5.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   6  |  
     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项目:需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   7  |  
     有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需有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来源说明件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5〕60号):市(州)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  |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有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特殊环节设定:受理公示、技术评估、现场踏勘、会议讨论、拟审批前公示  依据描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受  理  |  
     杨生丽  |  
     5  |  
     2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   特殊环节  |  
     受理公示  |  
     杨生丽  |  
     不计入时限  |  
     公众  |  
     有无异议  |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承办  |  
     肖美玲  |  
     15  |  
     3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   特殊环节  |  
     技术评估  |  
     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不计入时限  |  
     专家、县市环境保护局等  |  
     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   特殊环节  |  
     现场踏勘  |  
     工作人员  |  
     不计入时限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县市环境保护局等  |  
     与环评文件内容是否相符,防护距离设置是否合理等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审核  |  
     审核  |  
     陆军  |  
     4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   特殊环节  |  
     会议讨论  |  
     工作人员  |  
     不计入时限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行政许可委员会成员  |  
     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专题会议纪要  |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   特殊环节  |  
     拟审批前公示  |  
     杨生丽  |  
     不计入时限  |  
     公众  |  
     有无异议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决定  |  
     决定  |  
     王永泮  |  
     4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同意或不同意审批  |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  |  
     2  |  
     出具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公示  |  
     分受理公示、拟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