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跨省接收)  |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5-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现场办结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官网365.tv窗口进行申请  |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的物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  |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 
  
 
   
   |   3  |  
     法定依据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   依据描述  |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 
  
 
   
   |   4  |  
     法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   申请条件  |  
     1、危险废物跨省接收;  2、移入的危险废物应符合贵州省环保要求;  3、接收单位须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  
     1.提供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2  |  
     贵州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  
     1.提供原件一式6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3  |  
     接收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  
     1.提交原件6份,在交换、转移申请表内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 
  
 
   
   |   4  |  
     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5  |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6  |  
     运输单位《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   7  |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或协议     |  
     1.审查原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   8  |  
     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协议  |  
     1.审查原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   审批  |  
     杨生丽  |  
     现场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内容正确。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加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公章  |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